最高法院裁定,被解雇的员工如果与雇主签署了和解协议,可以在协议签署一年多后对合同终止提出异议,因为该协议可能中止向劳动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限制。最高法院重申,根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终止相关的法律诉讼通常受解雇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二个月的时效限制。
该案涉及一家金融机构的前分行经理,她因严重不当行为于2018年2月被解雇。2018年3月,双方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以换取1万欧元的赔偿。2019年4月,该员工向劳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并对解雇提出异议。
下级法院法官推翻了和解协议,裁定解雇缺乏正当理由。雇主提起上诉,辩称诉讼时效已过。上诉法院认为,和解协议的签署阻止了雇员采取法律行动,因此诉讼时效中止,依据是《民法典》规定,当法律或协议造成障碍时,诉讼时效可以中止。
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并维持了这一分析。上诉法院将赔偿总额定为近108.000万欧元,并责令前雇员退还根据和解协议收到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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