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族企业中,爱情往往与财务纠纷交织在一起,夫妻分居时,账目有时甚至要诉诸法庭。最高法院近日澄清了一个令许多分居案件雪上加霜的问题:即使企业主配偶实际管理公司,要获得“雇员配偶”身份的认可,也无需证明其与企业主配偶存在从属关系。
该案源于一家公司经营的牙科诊所:分手后,前妻要求承认雇佣合同,并提出了两个具体要素:定期参与活动和支付报酬,她声称由于前夫不作为,这些报酬没有向社会组织申报。
离婚后仍然有效的身份
离婚后依然存在的配偶身份。上诉法院曾一度开启了这种可能性,它回顾说,配偶如果“有效且习惯性地”从事超出简单辅助的工作,就可以被视为雇员,而无需证明其像其他雇员一样服从命令。然而,一旦涉及公司,法院又立即否定了这种可能性,裁定即使配偶是管理者,也必须证明其处于从属地位。
最高法院驳回了这种区分:从属关系“并非”配偶身份的“条件”,即使配偶管理公司,该关系也“适用”。这一措辞背后蕴含着对日常经济、企业、办公室和小机构的警示:申报配偶的身份——合作者、雇员或合伙人——并非无关紧要的形式,昨日的疏忽可能演变为明日的纠纷,牵涉到社会权利,并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潜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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